中共中央宣传部12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举措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在会上介绍,十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以贯彻外商投资法为着力点,通过公正高效的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相关的重点工作,他介绍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参与、推动形成新时代外商投资的制度体系。外商投资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简单说就是由原有的外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转变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和修改了配套的司法解释,而且和新的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来维护在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合同的有效性。只要不落入负面清单,投资合同都认定它有效。推动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判工作进入到“一法一条例两解释”为主干规范体系的新阶段。“一法一条例一解释”分别指:一法,外商投资法;一条例,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两解释,一是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二是配套外商投资法本身,颁布了适用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由此形成了“一法一条例两解释”这样一个规范体系。
第二,构建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格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和归口办理问题,要求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都归口到涉外审判庭集中审理,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专业化审判格局。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后形成了纪要,会议纪要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进一步做了明确指引,统一法律适用。同时,纪要还就简化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作出规定,便利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为完善整个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作出“中国贡献”。集中体现在:在疫情期间,为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4个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个就是专门涉及到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的。意见发布后,引起了联合国的高度关注,联合国大会专门形成决议,把这样一个指导意见收录到了联合国贸法会的法规判例法系统,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第四,打出了一组“组合拳”,保障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原则落地落细。主要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二,围绕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北京两区建设等等开展了专题调研,分别发布了指导意见。同时配套发布了典型案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促进跨境投资。第三,,各地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非常有代表性的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案件,比方说纽鑫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如皋金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等。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进一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查阅有关案件。这些案件都是严格依据外商投资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预期。
陶凯元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全面准确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切实提高涉外司法的质效,为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作出更多法院的贡献。